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南阳市高新区***村**小区(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庄**组**号)。2013年6月因赌博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9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约参赌人员余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到王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单元房内与某甲、某乙、周某某、郭某某、某丙(以上5人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利用麻将翻打“锅”轮换赌博,为四人一局,每人5000元赌资,一人输尽5000元即一“锅”结束,并按照同样方法打继续赌博。赌博中,王某某按每局抽头获利。当次共打五“锅”,赌资40000元。次日,被告人张某某又约参赌人员余某某再次到王某某租赁的单元房内与上述参赌人员某甲、某乙、郭某某、周某某及余某某的一个妹子(另案处理)及王某某等人用前述方法赌博。赌博中,王某某按每局抽头获利。当次共打六“锅”,赌资45000元。
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约前述赌博人员周某某、某甲、某乙、某丙及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阳市麒麟路秋林公司院内茶馆利用麻将翻打“锅”轮换赌博,为四人一局,每人5000元赌资,一人输尽5000元即一”锅”结束。
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约前述赌博人员余某某、周某某、丹丹、老贾、老张及小飞(另案处理)在南阳市麒麟路麒麟宾馆二楼王宗恒(另案处理)开的房间,先以打麻将翻金打“锅”的方式赌博,每局(“锅”)4人参与,每人赌资5000元,一人5000元赌资输完后换他人继续赌博,随后又用麻将按照刺饼的方式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等;3.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余某某及郭某某的缴款收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 琴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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