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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镇,现住灵石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灵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7月底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大唐麻将手机APP上创建ID号为771886的“亲友圈”,组织22名微信好友多次利用大唐麻将手机APP软件****,并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物证;4、犯罪嫌疑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孝林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灵石县**宿舍*单元*室。电话:1753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涉案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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