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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里**南楼**楼**门**号。2005年1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0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共同购买了扑克牌、桌椅板凳等赌具,在唐山市路北区河北一号桥河边的小树林搭设棚子开设赌场,同时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

2018年10月15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与范绍博和参赌人员赵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抓获,并查获赌资人民币13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资、赌具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俐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北区**道**里**南楼**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330****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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