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4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下城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租用本市上城区**巷**号**酒店**楼棋牌室**号房间,并在该房间内,招揽来某某、高某某、胡某某、史某某、林某某等多人使用扑克牌以“三扣一”的方式聚众赌博,其免费提供香烟、饮食、提供赌资兑换等服务,从中获取抽头。
2019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查扣其随身携带的现金,同时查获赌客5人以及赌资人民币4600元,查扣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某累计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2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工具照片、手机照片、现金照片;
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截图、微信支付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来某某、高某某、史某某、胡某某、林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视频、提取视频、辨认视频、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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