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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为其上家“**”(身份不详,在逃)代收六合彩赌博外围下注,其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下注后,上家“**”按照特码10%、其他码5%的比例向其返利。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区**棋牌室内接受微信名为“天***”、“Vv****”、“Vv***”、“四***”、“Vv***”、“客**”、“Vv***”、“Vv****”等人的下注。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其抓获。

至被抓获时止,被告人张某某共收了20期六合彩单,下注金额累计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手机暂扣在翻身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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