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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澧县**镇**村。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6月24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0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给予陈某某(已判决)销售地下六合彩彩票更大赔率为条件,邀约陈某某在澧县**镇的福玉堂宾馆内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招引胡某某等20余人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参赌金额18万余元。随后,陈某某将该赌资用微信方式支付给上家张某某,陈某某抽水获利0.6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账单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到18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皮摩岭

检察官助理:章叶云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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