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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海峰管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在由陈某某(刑拘上网)等人开设的网络赌场通过“凌云”、“凌云联系号002”、“凌云虾芬003”、“凌云社-少年”等QQ群进行赌博,以收取赌场开设者红包、赌博返点以及赌博所得作为生活经济来源。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朱束瑜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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