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E6********,汉族,初中文化,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5月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出境,经过海关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被罗湖海关当值关员抽查。罗湖海关当值关员要求被告人将其随行行李箱过X光,其随行行李箱过X光机时图像显示异常,经开箱检查,在行李箱内查获用四个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冬虫夏草(半干湿,含包装重8千克)。上述涉案货物经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系麦角菌科虫草属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货物市场批发价合计人民币9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冬虫夏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种鉴定报告、价格鉴证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冬虫夏草出境,价值人民币96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堃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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