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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长沙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长沙海关缉私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唐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南宁**路冻库收购猪脚、鸡爪等冻品转手销售。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开始在长沙协助唐某某收发冻品,具体操作模式为:唐某某在发货前,先联系张某某,告诉其冻品的种类、数量、车牌号及货车司机联系方式,张某某接到唐某某的通知后,联系货车司机将冻品运输至长沙**冷库、**冷库,清点数量并入库;以及根据唐某某的指示,发货给订货的买家。

    2018年5月下旬,唐某某从越南找到冻猪脚、冻鸡爪等冻品货源并购买,然后通过边境保货人罗某某等人,从广西龙州、凭祥等中越边境的非设关地将上述冻品走私进境,先将冻品运输至南宁冻库存放,然后转运至长沙、郑州等地。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唐某某发至长沙的冻品是从越南走私进境,仍然帮其在长沙收货、发货、销售,并按唐某某的要求,借用涂某某、蒋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代为收货款以及将货款转至唐某某指定的账户。

    2018年5月26日至案发,张某某累计协助唐某某接收、销售从中越边境走私进境的冻品共计312. 2237吨。张某某从唐某某处获得每月5000元人民币报酬,并从销售冻品中获得每吨100元人民币的提成。

    2019年1月28日,在长沙市公安局驾驶人**考试中心,长沙海关缉私局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冷库、**冷库费用结算单,涂某某、蒋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凭祥海关缉私分局起诉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唐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仍为其收货、销售、提供账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犯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唐某某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彩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

2、长沙海关缉私局扣押被告人张某某上缴的人民币50000元、黑色华为手机1台。

3、被告人张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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