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2月开设了淘宝网店,主要从事旅行箱的销售业务,网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均由张某某负责。2017年10月,张某某将在境外采购的RIMOWA行李箱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费等费用的包税价格(约48元/千克),委托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物流公司,另案处理)进口。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胡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货物以约45元/千克的包税价格转包给东莞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货运公司,另案处理)。东莞**货运公司将涉案旅行箱以伪报价格、品名、重量及拆分货物“化整为零”的方法制作虚假报关资料,然后再通过快件渠道从东莞沙田口岸将货物走私进口。货物进口后先运至东莞**货运公司仓库,由东莞**货运公司仓库相关人员根据货物包装箱上的入仓单号将货物“聚零为整”,之后通知胡某某前来提货。胡某某将涉案旅行箱运输至深圳**物流公司后,再通知张某某提货。张某某提货后将上述旅行箱全部通过其经营的网店在国内销售。

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委托深圳**物流公司进口RIMOWA行李箱2198.8千克,偷逃税款435100.19元。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购销合同及发票等书证,涉案货物报关资料等电子数据,赵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胡某某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款等费用的价格委托他人进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俊明

助理检察员:张宝宝

(院印)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暂扣于东莞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