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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武器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M067****,初中文化,住香港荃湾区**街**号。因走私武器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武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腰部及双腿大腿部位查获用黑色胶带绑缠的疑似仿真枪3支、疑似仿真枪配件17件、疑似仿真枪子弹12个。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3支,平均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13J/cm²2.44J/cm²2.63J/cm²。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上述枪支系受人雇请,在香港购买后走私入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枪支及枪支配件;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购买记录、通关记录及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文书;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武器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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