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2OO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O3232OO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街道**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金陵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陵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认识。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旅游,蒋某某联系张欲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张通过在越南工作的朋友为蒋联系到“K粉”货源。
2019年7月16日,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购毒款人民币25000元,并提供虚假姓名、地址用于收件。后张某某将毒资人民币12000元、收件信息提供给境外毒品供货人。
2019年7月18日,境外毒品供货人使用编号为EE056********的国际邮件将毒品从马来西亚寄往本市,并将邮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张某某。
2019年7月24日, 被告人张某某将邮件流转截图发送给蒋某某,并告知蒋该邮件为国际邮件、已入境。当日, 蒋某某在本市建邺区**路**号**小区**幢楼下收取邮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邮件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袋,经鉴定,净重为99.85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9年7月25日, 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的住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
2.银行帐户及交易明细、户籍资料、邮件面单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陵海关查验记录;
7.金陵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提供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聂广来
检察官助理:杨 帆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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