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房,现住深圳市南山区**区**栋**。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1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一般旅客。2019年12月4日,张某某携带散装止咳水2瓶(毛重1.24kg) 经皇岗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止咳水共计950ml,均检出可待因成分。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向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止咳水及扣留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称量记录,封存取样记录,送检记录,查验记录及出入境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国杰
检察官助理 汤 芸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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