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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毒品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7〕4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文盲,务农,家住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市大水塘乡芒罗村,现住镇康县**镇**村委会**组(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述,属国籍不明)。因本案,2016年12月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缅甸老街非法携带毒品后,搭乘一辆三轮车由镇康县**边境检查站口岸入境时被查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的一个不锈钢水壶底部夹层中查获外用白色塑料袋、内用蓝色塑料袋封装的红色片状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3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亦对其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将37.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走私入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淑琼

2017年3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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