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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19〕15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号,住址同户籍地。曾盗窃罪、强奸罪、脱逃罪于1992年9月15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09年8月5日刑满释放;曾强奸罪2010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4年2月24日刑满释放;曾盗窃罪2015年8月3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9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2018年9月4日刑满释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攀爬水管进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文教巷3号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群工作部(水钢工会)二楼,翻窗进入二楼综合办公室内后,将该办公室一铁皮柜撬开,将放在该铁皮柜中的尼康牌D800型相机一部(含尼克尔镜头一个、品诺EL-15电池一块)、CANONixusl00数码相机一部盗走。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尼康相机、尼克尔镜头、品诺电池总价格合计人民币9871元。 

2、2019年8月8日04时许,张某某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旅社五楼,发现301号房间(受害人称系303)房门未锁后进入该房间,趁受害人彭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华为Nova3手机(手机壳内夹有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经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彭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366元。

3、2019年8月8日04时许,张某某实施完上述盗窃行为后,尾随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女友魏某某至该旅社五楼308房间外,陈某某、魏某某进入308房间,张某某从窗外向内偷窥时被查房的旅社工作人员饶某某发现,张某某谎称自己送朋友来马上离开,饶某某敲门进入308房间要求魏某某、陈某某登记身份证,在此过程中,张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饶某某拉着张某某准备离开时,张某某又进入308房间内与陈某某发生抓打及推攘,张某某与陈某某从308房间内向屋外开始相互推攘,二人沿着过道相互推攘至楼道外侧走廊时陈某某坠楼并当场死亡。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高坠致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票复印件、情况回函、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刑事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监控视频、询问及讯问过程同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附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与他人发生冲突的过程中,推搡他人并致人高坠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盗财物部分已灭失,未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因盗窃罪批捕在逃期间又犯新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未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合计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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