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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0********,汉族,高中,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2011年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6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鲁******的混凝土搅拌车,在青岛市黄岛区*****工地泵车处卸完料后,将车辆开至工地指定洗罐区对罐体进行清洗,车辆一直没有熄火。清洗完毕后,张某某未确认车辆前后是否有行人的情况下,驾车起步时将步行至该车右前侧的受害人逄某某撞倒,搅拌车右前轮从逄某某身上轧过。张某某停车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逄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张某某所在公司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尸体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工地内驾车时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张某某所在公司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体民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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