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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村**号**,住大石桥市**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辽H****5翻斗货车,在大石桥市官屯镇大石桥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卸载黄土时,因操作失误引起货车侧翻,将停放在货车左侧的铲车驾驶室砸损,致铲车司机刘某甲当场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大石桥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孔某甲、关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  蓉

检察官助理:孔婷婷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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