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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号,现住金华市金东区********室。1996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8时许,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工业区**路**店门口,被告人张某某在大风中搬移雨棚,未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后雨棚被大风吹倒,砸中在旁观看的贾某某,致贾某某当场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系因颈髓及胸腹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吕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电子卷宗;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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