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1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在蒙阴县***工作,住山东省蒙阴县**街道**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0月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蒙阴县西环路汶河桥东侧汶河南岸未开通路段,驾驶车牌号鲁******的三轮汽车与张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使张某乙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明岗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26997****。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5、户口注销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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