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队**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儿子谢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在自家门口与邻居谢某乙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致谢某乙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倒地,后谢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丙、谢某丁、王某某、谢某戊、谢某甲、谢某己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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