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0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5********,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在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7时4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苏A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小区内**号至**号楼下由西向东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车后方情况,其驾驶的轿车尾部撞倒位于其车辆后方的被害人汪某某,被害人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面部、胸部、背部、双上肢及双下肢等多处见表皮剥落伴皮下出血;肋骨、骨盆、左侧肱骨及左侧股骨骨折,符合生前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如车辆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证人许某某的证言、110事件单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2.证人陶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4日7时40分许,其母亲汪某某在本区**路**弄小区内被一白色汽车撞倒,对方司机拨打了110和120,后其母亲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截图、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的情况。
4.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机动车的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
6.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证实涉案小型普通客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悬挂车牌为“苏A6****”的小型普通客车尾部与行人发生碰撞,及该车购买商业保险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就医记录册复印件病历资料、全国常住人口查询结果页、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汪某某的身份及死因鉴定情况。
8.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页、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驾驶人信息查询页、酒精检测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身份及机动车驾驶资质情况。
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1. 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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