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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7********,汉族,职高文化案发前系挖土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下午,在本县**镇**村施工工地,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运输其挖土机的重型平板货车右侧爬梯弹簧失效从而无法发挥正常作用的情况下,仍操作挖土机车斗缓慢推动重型货车该侧爬梯,导致弹簧失效的该侧爬梯在被推至一定角度后迅速砸落,致使在爬梯下方的被害人柯某某(系重型平板货车驾驶员)头部被砸中并导致死亡。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仙居县公安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监控截图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周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车辆技术分析鉴定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捷

2020年5月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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