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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村**村**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收购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4时50分左右,被害人薛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经营废品收购生意),让其到保利东郡小区帮忙拉床垫。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被害人薛某某向保利东郡小区行驶,当行驶至保利东郡小区三期地下停车场入口处时,受害人薛某某指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三轮车开下地下车库内,此时被害人薛某某坐在三轮车翻斗内。接到指示后被告人张某某疏于观察,未注意到进入车库的地面为光滑水泥地面(未设置防滑减速带),驾驶电动三轮车驶向地下车库内,但因进入车库的路坡太陡且拐弯太急最终导致三轮车发生侧翻,被害人薛某某从车上摔下并被侧翻的三轮车压在车底下,后小区保安发现后立即报警并将受伤的被害人薛某某送往医院,但被害人薛某某最终因颅脑重度损伤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报警单、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被害人死亡记录等。

2.​ 证人杨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笔录。

5.​ 张某某血液乙醇进行鉴定、被害人薛某某死因鉴定、涉案无号牌三轮车制动性能鉴定等。

6.​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三轮车载人,因疏于观察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车辆侧翻,受害人薛某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一张、张某某前科查询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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