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保安,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凤阳县**镇**石英砂厂里驾驶铲车作业过程中,在倒车时不慎将后方骑电瓶车的妇女徐某某压倒,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现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田某甲、张某乙、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治瑞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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