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楼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贾某某在成武县**楼镇**楼村村民张东海的门市东侧玩扑克牌时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张某甲用拳头猛击贾某某左胸部,致其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系在外伤刺激下诱发心脏病突发导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周继方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楼镇**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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