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X034(该道路尚在封闭维修期间内)由北向南行驶至峄城区底阁镇甘沟粮所附近时,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维修路面交界处的台阶,经过路面台阶时车辆左前轮爆胎后失控,撞上由南向北推行自行车的蔡某甲、致其受伤,后经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蔡某某、张某乙、杨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萌
检察官助理:苗 娟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147****。
2.侦查卷2册,书证一宗。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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