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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现住荣成市**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曲某某所有的鲁******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荣成市**镇**有限公司码头拉货时,因疏忽大意将王某甲碾压,致王某甲胸腹腔脏器损伤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其将车上货物卸在**有限公司码头冷藏厂后,返回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被告人涉嫌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王某乙身份证复印件、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鲁******号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房某某、曲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碾压王某甲,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伯先强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荣成市**镇**号楼**室,电话1566609****。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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