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张某某受雇到固安县**镇**村参与伐树,12时许,其驾驶吊车吊树时不慎造成树木滑落,将共同参与伐树的薛某某撞伤,后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张某某无吊车从业资格,其驾驶的吊车系报废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可某某、田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物检验报告、固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大为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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