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永清县*******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张某某受雇到固安县**镇**村参与伐树,12时许,其驾驶吊车吊树时不慎造成树木滑落,将共同参与伐树的薛某某撞伤,后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张某某无吊车从业资格,其驾驶的吊车系报废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可某某田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物检验报告、固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