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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5********,汉族,大专文化,党员,湖南省涟源市**镇**村村干部,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其奥迪Q7越野车到涟源市桥头河镇张某乙家拜年,并将车子停在张某乙家的前坪。午饭后,张某甲去坪里准备将车子开走,倒车时因未注意到在其车尾玩耍的被害人张某丁,遂将张某丁撞倒在地,后将其送至涟源市第三人民医院时已经死亡。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丁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甲一次性赔偿张某丁的家属406000元,所有的赔偿费用已经支付到位,张某丁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2018年11月28日,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村张某甲家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资料、出生医学证明、调解协议书、领据、放弃追究刑事责任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正清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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