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22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区,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区***镇**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绥中县***镇**村***货棚内,驾驶车牌号为***小型货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在车后干活的被害人陈某某,不慎将陈某某卷入车左后轮下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右肺破裂、肝脏破裂,致其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物证照片、陈某某绥中县医院急救医疗记录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陈某乙、智某某、董某乙、丁某某、毕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卷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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