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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1********,汉族,初中文化,西安磊金运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驾驶陕A****0绿色重型自卸货车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拆迁工地将村中建筑垃圾从公路北侧向公路南侧倾倒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在重型自卸货车可升降的车厢未完全下降复位的情况下开车从公路南侧返回公路北侧时,未完全复位的渣土车车厢挂住了公路上空的电线,并连带将附近的数根电线杆拽断,其中一根电线杆被拽断后砸在步行的被害人岳某某身上,造成被害人岳某某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民事赔偿协议书;

4、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与死者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已收到全部赔偿金并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宏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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