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盐场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路**段**号**排**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1时许,在寿光市**镇卫东盐场五工区内,被告人盐场职工张某某驾驶一运盐车在往盐坨上倒车卸盐时,因疏忽大意,将正在干活的被害人临时工王某某碾压,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镇**路**段**号**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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