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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2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宁**有限公司经营人,捕前租住于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街道**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路**号**栋**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至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豫******号白色长城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带着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51岁)从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街道**村二人的租住处外出至济宁市区,陈某某因怀疑张某某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在车内,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因忍受不了陈某某的吵闹,当车行驶至二十里**街道**村**路路西处时,将车停下,并将陈某某拉下汽车,不让陈某某继续乘坐该车。为防止陈某某再次上车,张某某采取驾车加速驶离的方式欲摆脱陈某某,在汽车起步过程中,将陈某某带入车底,致使豫******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胎与呈仰面倒地状态的陈某某身体接触发生碾压,致陈某某心脏破裂、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张某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后跟随120急救车至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抢救,同日15时许,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至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将张某某口头传唤至该公安分局进行了讯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9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的女儿陈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儿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近亲属张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威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侦查卷宗1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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