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8月24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B*****牌照货车到遵化市堡子店镇东杨庄村村东孙某某装卸站送氧气瓶,卸完车后因疏忽大意未观察车周围情况,在倒车过程中将该厂正在干活的工人刘某某辗轧,刘某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遵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如轮胎碾压)致胸腹腔多发脏器毁损而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病理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连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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