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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90********,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装载机在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十里堡通往丁家庄村道路一土坡处出现故障无法点火。被害人姚某甲站在装载机左后轮轮胎上修理发动机,被告人张某某将装载机启动打火后,因未安全操作致使装载机向后滑行,导致姚某甲从装载机轮胎上跌落,头部被装载机前轮碾压,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姚某甲系颅骨崩裂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处警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姚某乙、苏某甲、苏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装载机未安全操作,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慧娟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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