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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浙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偃师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浙J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J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停车场内起步自东往西行驶时,因未能及时查看车辆周围情况,右后轮碾压仍在车底工作的被害人童某某,造成童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外交通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童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瞿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谅解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瞿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制作说明及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场所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茹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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