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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楼村委**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道**宿舍。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开工地前污水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明知运土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下,麻痹大意,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而仍然继续施工,后其在操作过程中过失导致运土小斗车脱落砸中井下作业工人被害人简某某的头部,致使被害人简某某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简某某系被巨大钝性暴力作用头顶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目前,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家属赔偿协议、谅解书、重大警情说明、120现场诊断证明、仓山区人民政府事故结案报告、调查笔录、尸体火化证明、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企业资质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寇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道**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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