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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7时许,在天津市南港工业区**码头**堆场内,天津**劳务公司装载机司机周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给货车司机刘某某、被害人石某某等人装石油焦时,双方因装货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见对方货车司机围上周某某驾驶的装载机,遂驾驶装载机驶向周某某装载机,因装载机铲斗遮挡视线,其未发现被害人石某某正在周某某所驾驶装载机的扶梯上,后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装载机的铲斗将被害人石某某右脚碰伤,导致被害人右脚被截肢。经鉴定,被害人右足缺失为重伤二级;截肢术残端皮肤瘢痕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病历、长筒胶鞋等书证、物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付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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