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LG****龙工装载机,在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大街大统华超市十字路口施工路段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撞到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亚军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