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与一个叫“车里”的朝鲜人联系购买冰毒。同年8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吉F8M277黑色比亚迪越野车从白山市江源区来到长白县,当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白县大梨树村附近从朝鲜人“车里”手中取到冰毒并许诺在一个星期内给“车里”25000元人民币,随后驾驶汽车返回白山市江源区。当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途经长白县安乐村棚洞时,被长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当场缴获冰毒100.02克。经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长白县公安局送检的2份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0795号鉴定文书、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手机通话记录、(2013)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等;
2.现场指认笔录;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驾车从长白县将100.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输回白山市江源区,数量大,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英江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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