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17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2016年9月20日被汕头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汕头市**路**出入口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从其身穿的米色裤右口袋中缴获一小包白色晶状体固物疑似毒品冰毒,经检验,净重2.58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据被告人张某某交代,该包毒品系2016年9月20日11时许,贩毒嫌疑人“**”(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00元作为报酬,在揭阳市惠来县**镇**中学附近的**交给其,后叫其将该包冰毒送到汕头市金平区**路**,贩卖给一手机号码为132*******的机主(另案处理)的。当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大客车(车牌号码:粤VY1****)将混装在水杨酸苯酚贴膏盒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从惠来县运至汕头市**路**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材料、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悔过书、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检定说明、检定结果、汕头市**,相关相片辨认材料及扣押的毒品、毒资等;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5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玉云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一张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