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4********,傈僳族,初中文化,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欧某某(另处)介绍,以3000元人民币价格运送缅甸籍人员到保山,该驾驶云M*****微型车在本区潞江镇水上乐园附近接到17名缅甸籍人员,后采用绕关避卡的方式从潞江前往保山。次日凌晨1时许,行驶至本区蒲赛公路罗明坝至蒲缥方向5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汽车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温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公(网)勘(2019)2019122701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冠东
检察官助理:杨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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