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哈尼族,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8********,群众,文盲,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乡**组**号,现住**经济开发区**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其于2019年5月1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5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带领要从**偷越国境出境到老挝的贾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三人入住在**镇**宾馆。次日5时30分许,张某某收取贾某、李某某、陈某某每人200元共计600元的好处费后,徒步领着贾某、李某某、陈某某从**宾馆出发,途径**物流公司**营运点旁岔路偷越国境出境到老挝,当天7时50分许张某某一人独自返回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运送他人出境到老挝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光盘10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