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东寿光**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9年10月29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从轻判决的目的,2019年7月联系他人伪造由“山东寿光**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虚假证明,证实其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未给寿光农村商业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于2019年7月22日提交致寿光市人民法院,从而使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从轻处理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干扰了法庭的审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