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73********,回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山东聊城某某农商行梁某支行、店某支行行长,住山东省冠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2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7日,经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17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冠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冠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找人、自己直接找人、利用他人申请贷款的时机,以帮忙贷款、担保为由或以欺骗手段,同时利用自己任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冒用宋某某、杨某某、张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名义违规发放贷款414笔,共计58112000元,并挪用给本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冒用某某、李某、张某甲、张某乙的名义,伪造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购销合同,虚构贷款用途,在乡镇支行没有审批权限的情况下,从山东聊城某某农商行骗取贷款4笔,共计290万元,并由本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某某农商行支行长的职务便利,违规发放贷款挪用给本人使用,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名义骗伪造贷款手续,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争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