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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住渑池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4年7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渑池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8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公安局在宜良县北古城镇抓获,并于当天临时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于2019年9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解押至渑池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渑池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19年12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份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渑池县农商行洪阳支行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违法发放贷款:

1、2013年,贷款人李某某找张某某贷款5万元,张某某与李某某商量让其再找两人用三户联保的信贷政策贷款,贷款出来后让张某某用一部分,李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在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为李某某办理了三户联保贷款手续并违法发放贷款15万元,张某某使用了其中部分贷款。贷款到期后张某某在明知双方都无力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的情况下,张某某与李某某商量让李某某以担保贷款方式贷款19万元,李某某同意后,张某某编造贷款档案为李某某办理了一笔19万元的担保贷款,用于归还上笔贷款及利息,造成19万元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2、2016年,张某某的三户联保贷款到期后,张某某明知张某甲有4万元贷款还不了银行,张某某就与张某甲商量给张某乙办理一笔10万元的担保贷款,两人共同使用,张某乙同意后,张某某不实地调查贷款人所说的资产,编造贷款资料,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张某乙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归还张某甲的上笔贷款,另外6万元张某某自己使用,造成10万元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3、2016年2月份,贷款人上官某某找到张某某贷款5万元时,张某某与上官某某商量让其贷款10万元,贷款出来后让张某某用一部分,上官某某同意后,张某某不实地调查贷款人所说的资产,编造贷款资料,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上官某某违法发放贷款,并且私自将贷款金额填为15万元,15万元贷款出来后张某某全部使用,造成15万元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4、2016年7月份,孙某某经人介绍到洪阳信用社贷款5万元时,为了收回银行当月利息,张某某就让孙某某贷款10万元,贷款出来后各使用5万元,孙某某同意后,张某某不实地调查贷款人所说的资产,编造贷款资料,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张某某使用其中5万元。该10万元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5、2013年,费某某找到张某某贷款10万元时,张某某让其办理三户联保贷款,贷款出来后让张某某使用5万元,费某某答应让其使用孙某某的5万元,并且张某某也征得了孙某某的同意,贷款出来后费某某使用贷款10万元,张某某使用5万元。2016年贷款到期后费某某归还了10万元贷款,张某某只还了3000元,剩余4.7万元无力偿还,张某某与孙某某商量再贷一笔4.7万元的贷款,孙某某同意后,张某某编造贷款资料,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4.7万元,至今没有归还,造成4.7万元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6、2015年7月份,张某某为了归还乔某某的20万元不良贷款,就通过人找到杨某某,征得杨某某同意后,张某某不实地调查贷款人所说的资产,编造贷款资料,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给杨某某做了一笔20万元贷款资料。因信贷员不能为自己发放贷款,张某某就把贷款档案给了信贷员王某某,经王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出来后张某某使用了全部贷款,至今没有归还,造成20万元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7、2016年8月份,因张某某自己用钱,就找到刘某某让其到信用社贷款3.5万元,刘某某同意后,张某某不实地调查贷款人所说的资产,编造贷款资料,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给刘某某违法发放3.5万 元贷款,至今没有归还,造成3.5万 元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8、2016年,韩某某的三户联保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杨某某(10万元)和张某某(5万元)都无力归还贷款,张某某就与韩某某商量以韩某某的名义再贷15万元,用于归还上笔贷款,韩某某同意后,张某某不实地调查贷款人所说的资产,编造贷款资料,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给韩某某违法发放15万元贷款,造成该笔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9、2016年3月份,郑某某的三户联保贷款到期后,因张某某使用了郑某某的5万元贷款,自己有没有钱归还,就给郑某某商量再做一笔担保贷款,用来归还上笔贷款,郑某某同意后,张某某不实地调查贷款人所说的资产,编造贷款资料,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给郑某某违法发放15万元贷款,造成该笔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10、2014年,张某某为孙某某发放三户联保贷款,2015年贷款到期后,因孙某某无力归还贷款,张某某就给孙某某商量再做一笔15万元的贷款,贷款出来后让张某某用一部分,孙某某同意后,张某某不实地调查贷款人所说的资产,编造贷款资料,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给孙某某违法发放15万元贷款,造成该笔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11、2016年,王某某的三户联保5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无力归还剩余的3万元贷款的情况下,张某某和王某某商量给他办理一份3万元的担保贷款,用于偿还已经到期的三户联保贷款。王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就让王某某在空白的贷款手续上签了字,后张某某在未告知王某某的情况下私自将贷款金额填写为15万元,其中的3万元用于偿还王某某的三户联保贷款,为了收回银行当月不良贷款,张某某就把剩余的12万元张私自使用。该笔15万元贷款截止案发无法追回。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渑池县农商行洪阳支行信贷员期间,不严格履行信贷员职责、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产证明、不认真进行贷后跟踪,导致其为11名客户违法发放的142.2万元贷款无法追回。其中贷前就与借款人商定由自己使用的贷款共计76.7万元,私自篡改贷款金额后使用借款人贷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贷款档案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张某某、上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杨某某、刘某某、韩某某、郑某某、孙某丙、王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违法发放贷款142.2万元,且截至案发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卿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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