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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43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任叶县**银行**支行**,住叶县**乡******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5日,刘某甲向叶县农商银行申请过桥贷款300万元。叶县农商银行贷款评审会对该笔贷款的批复意见是抵押担保方式,但用于抵押的刘某甲名下的房产只在评估机构做了一个预评估,没有出具正式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没有在叶县房产管理局抵押中心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也没有与叶县农商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调查人未按照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对贷款申请人刘某甲的收入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以及个人名下财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调查核实,直接让贷款申请人刘某甲、李某某夫妇在贷款资料上签名摁指印。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叶县农商银行常村支行信贷小组组长,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对该笔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私自出具贷款调查报告、审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并代替常村支行相关人员在报告书上签名,导致该笔300万元贷款于2016年12月28日违法发放。截止目前该笔贷款还有200万元尚未归还。

2.2017年1月12日,顾某某向叶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调查人未按照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对贷款人的收入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以及个人名下财产(用于抵押的叶房私字第19997号房权证所属的房屋实际所有人是王某某和华某某)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调查、审核,直接让贷款人顾某某、刘某乙夫妇在相关资料上签名、摁指印,以至于叶县农商银行常村支行对该笔贷款的调查核实工作流于形式,且张某某作为当时常村支行信贷小组组长,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对该笔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私自出具贷款调查报告、审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并代替常村支行相关人员在报告书上签名,导致该笔200万元贷款于2017年1月24日违法发放。截止目前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02.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刘某甲、顾某某、刘某乙、李某某、胡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华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银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300余万元的贷款本金尚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安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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