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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5月30日被假释,同年8月5日假释期满。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的一天,在菏泽市牡丹区**庄市场,通过QQ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两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身份证两张;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身份证鉴定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刚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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