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三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家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从黑龙江*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包修路工程,在该工程项目结算时,其因无法提供发票,遂通过被告人郑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的开票费,虚开受票方为“黑龙江*甲公司”,出票方为“黑龙江*乙公司”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922,330.11元,应缴税金额人民币27,669.89元。张某某将上述发票交给*甲公司用于工程结算。2019年10月16日,*乙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101,994.37元。
2018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3.5%的开票费,为郭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受票方为“哈尔滨*甲公司”,出票方为“哈尔滨*乙公司”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25张,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2,427,184.52元,应缴税款人民币72,815.48元。郭某某将上述发票交给哈尔滨*甲公司用于工程结算。2019年5月31日,郭某某已补缴税款人民币98,772.01元。经黑龙江信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哈尔滨*甲公司郭某某通过郑某某向哈尔滨*乙公司购买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5张,合计发票金额2,427,184.52元,应缴税款人民币72,815.48元。经黑龙江信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黑龙江*甲公司承包人张某某通过郑某某向*乙公司购买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张,合计发票金额922,330.11元,应缴税额27,669. 89元。郑某某一共向张某某和郭某某销售发票合计35张,合计发票金额3,349,514. 63 元,应缴税额100,485. 37 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9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发票复印件、哈尔滨*乙公司购销合同、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记账凭证、税收完税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在明知受票公司与出票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家园*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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