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186号
被告人张某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20号。2018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3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8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6日、9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某生在中山市东升镇**内,操作建楼层的升降机时违规操作升降机,致施工人员被害人招某成从货梯上坠落至一楼地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事后,广东**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招某成人民币1000000元,并取得对方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生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死亡1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生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生现取保候审(电话:18316****64)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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